《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促进各地《旅游法》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研究《旅游法》施行后的旅游市场监管工作,8月29日,国家旅游局在京组织召开“全国部分重点旅游城市及省(市)贯彻实施《旅游法》工作座谈会”。北京、云南、上海、广东等省(市)以及杭州、三亚等11个重点旅游城市旅游部门分管法规和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就本地建立完善《旅游法》配套制度,特别是建立和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修订地方旅游条例、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完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和投诉受理机制,以及针对“零负团费”、欺诈或强迫交易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执法准备等情况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会议认为,目前各地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执法准备工作已有一定基础,下一步的重点是将各地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进一步法定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力。
会议指出,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综合执法机制、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是推动《旅游法》配套制度落实的关键;旅游促进和旅游公共服务,是《旅游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旅游部门转变职能、开展旅游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抓手。此外,旅游法实施后,能否对恶性竞争和欺诈强迫购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将对坚定遵法守法的信心、树立《旅游法》的权威起到重要的作用。
会议提出,旅游法施行后,国家旅游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统一的旅游市场大检查行动。会议要求,各地特别是重点旅游城市,要进一步加强面向公众和社会的旅游法宣传,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实,做好旅游法施行后,特别是“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执法和市场大检查的准备工作,为《旅游法》实施开好局。 |